荆门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捐赠物资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物资,对捐赠物资的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资资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资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两类。本办法所称的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具有具体受益地点或受益人群的捐赠。定向捐赠以外的捐赠为非定向捐赠。
捐赠物资按照公开透明、自主管理、独立处分、定点存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红十字会成立募捐筹资公益性审查小组。该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业务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和募捐筹资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审查募捐筹资单个项目的公益性状况,确定红会是否应该接受该项具体捐赠行为。
第六条 业务承办部室掌握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募捐筹资公益性审查小组会审,以确定红会是否应该接受该笔捐赠事项。相关会审情况,业务承办部室应该做好记载。
第二章 接受物资捐赠
第七条 捐赠方应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我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八条 捐赠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将捐赠物资的所有权移交给我会。我会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入账。
第九条 不动产物资捐赠必须签署捐赠协议,由我会综合业务部会同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我会综合业务部报请省会赈济救护部、联络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通关、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药品、食品、日用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具有效期限制的物资捐赠,相关标准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第三章 物资存储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存储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仓库管理制度、存储管理制度。捐赠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三条 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由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存储。综合业务承办部室负责协调捐赠物资的入库、存储、出库、调运,对捐赠物资的存储环境、方式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根据会机关指令调拨物资,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存储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存储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存储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六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由综合业务承办部室及时向会机关报告,经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经批准报废后方可从相关账目中予以核销。报废物资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部应定期向会机关报告捐赠物资的存储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紧急救援工作期间应根据要求动态报告库存情况。
第四章 物资分配与发放
第十八条 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分配计划应根据灾情需求、困难程度或捐赠意愿,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提出。
第十九条 物资发放原则上委托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定向捐赠的物资原则上不入库,由综合业务承办部室制定分配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通知受助县(市、区)红十字会按分配计划实施。定向用于国(境)外救助的捐赠物资,由赈济救护业务承办部室报会机关,发往受援地的国(境)外红十字会实施,相关物流费用由捐赠方承担或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非定向捐赠的物资由综合业务承办部室制定分配计划报会领导批准后使用。
不需要立即使用的物资由综合业务承办部室指定存储地点,办理入库手续;不需要入库的物资可直接发运至受助县(市、区)红十字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受助县(市、区)红十字会接收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物资发放工作,根据捐赠方意愿或受灾及困难程度筛选受益人,做好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签字领取(或按手印)等各环节的工作,并及时向我会反馈物资接受、发放、使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我会与捐赠方就捐赠物资的用途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原则上应当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确实无法联系到具体捐赠方的,可以用于与捐赠意愿类似的公益用途。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对确属不适用于救助对象的定向捐赠物资,经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可将其义卖,所得款项用于相关救灾救助活动。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综合业务承办部室是捐赠物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捐赠物资的相关信息,并负责收集所有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反馈给捐赠方。捐赠协议对于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的反馈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方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业务承办部室负责向办公室提供物资捐赠使用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办公室负责以网络、报刊、简报、电台、电视台等方式对物资捐赠活动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我会接受物资捐赠后,由综合业务承办部室确认并协调办公室为捐赠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赠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物资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十七条 综合业务承办部室应该建立物资接收和使用的台账,详细登记捐赠物资的来源、品规、有充分计价依据的单价、数量、有效(保质)期、发放依据、去向和相关联系人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我会通过以下方式加强捐赠物资的监督管理:
(一)接受政府的监督、审计;
(二)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监事会的日常具体监督;
(三)接受捐赠方查询、监督,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本会驻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尚没有造成损失和后果的,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区分责任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责任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