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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各部室负责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请和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申报所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二)按要求组织采购实施及验收。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四)保管采购工作报告及所有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六条 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其中,购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非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八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九条 各部室根据财政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编制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室分别根据批复结果,拟订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室经办人将采购申请提交部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申报预算执行建议书, 经市财政局审批,下发预算执行确认书。

  第十三条 预算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各部室经办人提交采购需求,由部室负责人审核,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则需先进行预算调整或调剂后方可进行采购申请。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审批下发的预算执行确认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零星采购,适用单位非政府采购。对于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归口采购部室负责采购实施工作。可自行在网站进行比价或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委托办公室在网上超市实施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到货之后,由采购部室会同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关注货物的数量、参数型号是否同合同描述的一致。

  第十八条 采购部室经办人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需由资产保管使用人签字确认,办公室将采购的物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非一次性消耗的货物,由办公室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备查。

  第八章 采购付款

  第二十条 由采购经办人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申请采购付款,列明申请的金额、购买物品及用途、收款人及其账户信息,后附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经部室负责人复核后,送监事会工作人员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提交执委会、党组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荆门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