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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表彰范围新规实施以来全市首例捐献造血干细胞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发布时间:2024-07-21

  7月17日上午,东宝区2024年第四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仪式在该区红十字会举行,该区委政法委授予东宝区第8例、荆门市第37例、湖北省第626例、全国第16915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陈双缘“东宝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为他颁发奖金1000元及证书。

一次无偿献血,铸就爱心“守护者”

  陈双缘,男,今年28岁,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人,现工作于钟祥牧原公司。

  2015年9月27日,时年19岁的陈双缘刚进大学校门,在校园内看到无偿献血车就走上去参与了第一次无偿献血,同时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加入了中华骨髓库。

  工作人员告诉陈双缘:“可能配不上也可能很快配型成功,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由此在陈双缘的心里烙下了虽然配型成功的概率较低,但只要能配型成功就一定要捐献的印记。

8年等待,连接生命“希望桥”

  去年5月底,距陈双缘加入中华骨髓库已过去8年,当他接到荆门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电话得知自己和一位患者的骨髓初步配型成功,这才恍然记起当年的爱心之举。虽然有一丝惊讶,但没有丝毫犹豫就答应了,觉得既然加入了就要捐献,不能半路退出。

  “有的人一辈子都没能配上,我等了8年才等到这个救人的机会,一定要尽力帮助患者。”陈双缘笑着说。接着,陈双缘在网上查找相关捐献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去年8月,陈双缘在通过了高分辨配型、体检等环节并准备捐献时,由于患者方还没有准备好,等到去年12月第二次体检后才确定了捐献日期。

5小时采集,送上“生命种子”

  今年1月24日至1月30日,陈双缘赴武汉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造血干细胞捐献。

  1月24日,陈双缘入住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生详细讲解了如何采集造血干细胞、采集造血干细胞的流程等。第二天到第五天,陈双缘每天上午和下午打两次动员剂。1月29日6时,陈双缘被再次抽血并注射动员剂。当日8时40分,陈双缘上机准备采集造血干细胞混悬液。当日13时30分,陈双缘完成采集。经过近5个小时的采集,陈双缘成功捐献265毫升造血干细胞混悬液。

  在采集前,陈双缘说:“我查过相关资料,知道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流程,也知道它对捐献者的身体并没有什么影响,希望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让更多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心存疑虑的人放下偏见。”

  采集当天,中华骨髓库湖北分库工作人员将患者的感谢信送到陈双缘手上。陈双缘看完信后有些激动,腼腆地说:“其实我没觉得自己多伟大,不知不觉就走到捐献这一步了,既然有患者需要我,我就愿意伸出援手。这是一次很奇妙的经历,也是双方的缘分。希望她不要放弃,就像发芽的种子一样,努力生长,重获新生。”

首次表彰,开启我市见义勇为认定新篇章

  今年5月,市委平安办、市红十字会联合发文,将去年12月1日以来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围。

  今年7月,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5号)和《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关于“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见义勇为奖励范围”的规定,经区红十字会推荐申报,东宝区委政法委认定,于昨日表彰陈双缘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据悉,陈双缘是我市首位因捐献造血干细胞而获得见义勇为奖励的人。

  链接:

  我市发文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围

  市委平安办、市红十字会联合发文,将去年12月1日以来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围,并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近年来,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飞速发展,已成为治愈血液疾病、恶性肿瘤、部分遗传性疾病等75种致死性疾病的安全有效的手段。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在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前提下,以自愿捐赠方式,为拯救他人的生命贡献自身“生命种子”,是无私奉献、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彰显了救人于危难的见义勇为风范。

  为肯定、鼓励和支持捐献造血干细胞行为,体现对成功捐献志愿者的关爱,激励更多市民加入造血干细胞捐献行列,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拓宽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新领域,加强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去年12月1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了《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见义勇为奖励范围”。我市经研究决定,将自去年12月1日以来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全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范围,并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据悉,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行为将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和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待遇,救助和帮扶工作、学习、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二条,对就业困难、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就业创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时,其享受的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

  对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对见义勇为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助支出,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