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财政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为本会安排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本级红十字会管理的捐赠款物。
第三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政以及上级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
(二)遵守财政纪律,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三)执行预算制度,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在会党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会行政事业经费和捐赠资金的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报批等相关事项;
(四)负责日常经费用款计划申请、财务审核和资金支付;
(五)依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各账户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审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六)负责各类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工作;
(七)负责捐赠资金和非税收入的接收和管理;
(八)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日常财务分析,及时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日常捐赠接收和捐赠审计的信息公开;
(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本会实行财务审批与财务监督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负责财务监管,分管财务领导负责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七条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安排、年度财务收支执行和经费决算情况、财务审计意见报告、大额经费开支以及其它重要财务管理事项,须经会党组研究同意。涉及捐赠的重大财务事项需报经党组研究同意。
第八条 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清楚,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相关单据,由经办人、部室负责人签字,经监事会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审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提供发票的同时须随附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费使用计划,对各项经费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人员经费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人员经费标准由财务部门按程序报批核准。人员工资、奖金和各类津补贴等均由银行转账支付,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等经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部室提出使用计划,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财务部门、监事会按核定预算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三条 捐赠性资金和物资按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以及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荆门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